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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班主任毒打的事件

时间:2010-9-3 11:12:23 点击:3893

学生遭班主任毒打的事件

【事故经过】

某日的一个下午,14岁学生卢某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玩耍粉笔头发生争执。班主任王某将卢某叫出教室,然后对他连踢带打,致使卢某接连出现昏迷状态,后被父母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卢某的右颊、枕叶、硬膜血肿,右额、顶叶挫裂伤,脑内小血肿、右额顶骨骨折。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卢某父母跪地乞求副校长孙某签字、押支票,孙某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签字,而置卢某的生死于不顾。卢的父母在感到无助的情况下,经别人提醒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于是就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儿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学生卢某在自习课上与别的同学发生争执固然有其不对的地方,但是其班主任将卢某拳打脚踢的行为不但是错误的,而且也是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在卢某病危的情况下,副校长孙某不签字、押支票来抢救病危的卢某的做法同样不对,现分析如下:

一、班主任王某的这种教育方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不是依靠拳打脚踢能够教育好孩子的,而要注意适当的方法,而且依法教育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这些都从法律上说明了教师首先得为人师表,作学生们学习、生活的导师;其次,教师得关心、爱护学生,要把学生当作一个正常的人看,不要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作为教师应该有耐心,要坚持不懈地用心去打动人,而不是依靠挥舞着大棒打出人才。本案中,班主任老师王某的做法违背了一个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是不对的,应予以改正。

教师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可见我国公民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格权进行非法侵害,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人格权予以侵害,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班主任老师王某仅仅因为学生卢某在自习课上不遵守纪律,与别的同学发生争执,就不分清红皂白对学生卢某连踢带打,这种做法是对学生卢某身体健康权的严重侵犯。卢某的行为或许是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但即使这样也构不成班主任王某对学生卢某粗暴行为的理由,对老师王某来说他的权利也只能在学校纪律的范围内对学生卢某进行处罚,当然这是绝对不包括对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侵犯的。所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班主任老师王某踢打学生卢某使其受到严重伤害(出现病危情况),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班主任殴打学生使其重伤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教师王某对学生卢某的行为明显存在着故意,即王某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学生卢某身体受到伤害还故意为之,特别是老师殴打的是学生卢某的脑部,因为脑部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容易受伤的部位,这一点一般人都是非常清楚的,老师王某也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对于教师王某针对学生卢某的脑袋拳打脚踢,可以推出老师王某存在着明显的故意伤害。当然这也不是说如果王某打击卢某的其他部位就不能得出故意的结论,在此,我们分析问题只是想强调该案的严重性,当然如果对卢某的其他的一些部位也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样可以看出王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除王某的故意行为之外,还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使学生的脑袋受到严重的伤害。当然如果要对教师王某定罪量刑的话,应该对卢某的伤势依照法律的规定鉴定其伤势的等级,然后予以裁判。因此,从本案的具体描述情况来看,班主任老师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所以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校长孙某以学校无先例为由拒绝签发支票来救治学生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应追究其相应行政纪律责任。卢某病危的情形是教师王某所为,而王某是学校的老师,是学校的教职工,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这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学校对此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应对卢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全部予以负担,当然在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可以追究教师王某的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显然是存在过错的。这样,副校长孙某对于卢某父母的跪求毫不理会,即违背人道,也是不合法的,特别是卢某在医院病危的情况下,而卢某父母又无钱给卢某救治,跪地乞求副校长孙某,但他却对卢某的生死毫不关心,在这方面副校长孙某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卢某的民事救济。在本案中,学生卢某所受的伤害完全是由于教师王某的行为所致。虽然在本案中学生卢某违反学校纪律,是不对的行为,但是这不能成为老师打学生的理由,即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正如上述分析的一样,教师王某并不对卢某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卢某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王某所在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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